码头结构设计规范(JTS 167-2018)
JTS167-2018码头结构设计规范
作者 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;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
在《高桩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》、《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》、《板桩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》、《港口工程桩基规范》、《港口工程预应力混凝土大直径管桩设计与施工规程》、《港口工程灌注桩设计与施工规程》、《水运工程先张法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管桩设计与施工规程》、《斜坡码头及浮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》、《港口工程桩式柔性靠船设施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》、《港口工程地下连续墙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》、《格型钢板桩码头设计与施工规程》和《港口工程嵌岩桩设计与施工规程》等规范和规程的基础上,制定本规范。
本规范适用于港口工程码头和船厂舾装码头的结构设计。2018-6-1实施。
本《规范》为强制性行业标准,编号为JTS 167–2018,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。《格型钢板桩码头设计与施工规程》(JTJ 293–98)、《斜坡码头及浮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》(JTJ 294–98)、《港口工程嵌岩桩设计与施工规程》(JTJ 285–2000)、《港口工程灌注桩设计与施工规程》(JTJ 248–2001)、《港口工程地下连续墙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》(JTJ 303–2003)、《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》(JTJ 167–2–2009)、《板桩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》(JTS 167–3–2009)、《高桩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》(JTS 167-1–2010)、《港口工程桩基规范》(JTS 167–4–2012)同时废止。
本《规范》第3.1.2.1款、第3.1.5条、第4.1.2条、第4.1.3条、第4.3.29条、第4.4.14.1款、第4.4.21条、第5.1.10条、第5.1.20条、第5.1.21条、第5.1.44条、第5.7.8条、第5.7.11条、第6.1.6条、第6.1.7条、第6.1.18条、第6.1.20条、第6.2.15条、第6.2.50条、第6.3.1条、第6.3.13.4款、第7.1.3条、第7.1.12条、第7.1.13条、第7.1.15条、第7.1.16条、第7.2.5条、第7.2.11条、第7.2.18条、第7.2.32条、第7.6.14条、第7.6.17条、第8.1.5条、第8.1.7条、第8.1.8条、第8.1.9条、第8.1.10条、第8.2.13条、第8.2.15条、第9.1.4条、第9.1.10条、第9.1.11条、第9.2.10条、第9.2.12条、第9.2.20条、第9.2.41条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,必须严格执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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